喀什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健全管理体系,明确职责与分工,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为教学、科研提供更好的服务,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本级及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新教财〔2012〕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固定资产是指学校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控制的资产,并符合下列标准: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单位价值达到500元以上,但未达到1000元规定标准的,均作为固定资产。
学校的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含标本)。
第三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及以学校名义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六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校、院(部门)二级管理体制。校级为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院级为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
第七条学校资产管理处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
(二)登记学校固定资产总分类账,每年与各归口管理部门对账,保证账账一致;
(三)审核办理学校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划拨、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报批报备手续;
(四)负责学校固定资产产权管理及相关手续办理,并对暂未确定具体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实施管理;
(五)组织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上报工作;
(六)监督、检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第八条学校按照固定资产分类和部门职责,对固定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分工是:
(一)计划财务处负责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固定资产记账凭证的保管和查证;
(二)后勤管理处负责房屋构筑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立项审批手续办理、验收、竣工结算及专用产业设备的购置、使用和管理;
(三)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各学院教学、实验仪器的购置计划编制、执行、设备验收入库、调配、报废处置及日常维护管理;
(四)科研处负责学校科研立项项目经费所购买的办公及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和过期报损报废处置工作;
(五)图书馆负责图书、中外文期刊、有保存和学术价值的中外文资料的预算采购、验收、日常维护管理及各类图书资产的实物资产账,并确保与计财处资金总账一致;
(六)校医院负责医用设备的购置计划编制、执行、设备入库、报废处置及日常管理;
(七)各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部门)的固定资产实物及明细账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按类别制订本部门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相应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根据规定权限,合理配置资产,组织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的可行性论证及采购、验收等工作;
(三)负责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对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四)根据使用部门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和安全性能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
(五)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单位对所使用的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各类资产的管理细则,保障固定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遵循“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对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账、物、卡进行日常管理,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三)负责本单位资产验收、领用、变动、处置手续的办理;
(四)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配置和登记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配置主要是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价值的增加。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数量、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等规定,结合学校发展规划,贯彻“从严控制、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制定的固定资产配置标准。新增资产配置必须综合考虑现有固定资产存量情况,充分论证,避免资产闲置浪费、盲目购置。
第十三条购置固定资产按照国家和学校采购与招标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的配置,应依法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维护学校的利益。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外购(含维修改造工程购置)的固定资产,按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决算数)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按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记账金额;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六)通过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再加上换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
(八)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九)进口设备按合同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入账。
第十七条凡属学校的固定资产,不论其经费来源及进入渠道(购置、捐赠、调拨等),均应经过验收并登记入账,不得滞留账外。
第十八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评估;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事业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固定资产的保管、转移、使用等各个环节的账、卡、物管理。
第二十条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各部门分工如下:
(一)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和处置,参与技术鉴定,并按固定资产的具体分类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及时做好固定资产各项资料的归档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牵头组织相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开展固定资产预算编制和资金管理,按固定资产的大类进行总分类核算;
(三)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须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专(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的领用、验收、保管、清查、统计等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定期与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明细账进行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四)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和报批报备工作,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资产清查、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划转手续。
第二十一条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必须办理登记入账手续,按规定权限审核后报销入账,保证账、卡、物一致。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在校内不同使用部门之间的转移,需要办理移交手续,并向资产管理处和归口管理部门报备。未办理手续,不得擅自在各使用部门之间调拨或转移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与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对固定资产应每年至少一次清查、盘点、对账,使账账、账实保持一致。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照管理权限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人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职离岗,必须办理资产核查和移交手续,明确后续责任人。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未办理完毕,所在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离职离岗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折旧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下列固定资产除外:
(一)文物和陈列品;
(二)动植物;
(三)图书、档案;
(四)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五)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学校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固定资产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延长其使用年限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
第六章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转移及核销,包括资产的报损、报废,出售、出让、转让,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等方式。
学校实物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管部门是资产管理处。任何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或领用保管人未经批准或授权均无权自行处置学校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处置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标准参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附表一)执行,其中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及标准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及最低使用年限标准(暂行)》(附表二)执行。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
(一)报损、报废、闲置及淘汰的;
(二)达到或者超过最低使用年限,不能继续使用的;
(三)未超过最低使用年限,经论证确属淘汰或是经技术鉴定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的固定资产;
(四)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固定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处置方式有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报废、报损,置换。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1.房屋、车辆、土地和货币性资产核销,须经教育厅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批;
2.一次性处置账面价值在20万元以内、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的资产,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自主处置,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3.一次性处置账面价值在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内的资产,报教育厅审批;
4.一次性处置账面价值在200万元以上的资产,须经教育厅审核后,报财政厅审批;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处置流程:
(一)单位申报:使用单位固定资产达到规定报废年限申请处置时,由资产占有或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报《喀什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二)审核审批:资产管理处对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进行处置;
(三)资产核销:资产管理处和各使用单位及时调整账目,从帐中核销相应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的出售、置换差价、报废报损残值变价等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上缴学校,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用作投资、转让、出售的,按规定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评估组织工作由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应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共同进行。
第三十七条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固定资产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是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物质保障,学校师生员工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资产管理处、各使用单位及资产管理员都应认真履行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责,依法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九条学校各资产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固定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科室、个人。各资产使用单位主管领导为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专(兼)职资产管理员为固定资产管理直接责任人。资产管理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未经资产管理处审批,不得随意更换。
第四十条学校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所使用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具体责任。对于难以确认具体使用单位、个人的固定资产,学校明确相关单位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固定资产综合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追究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报废、损坏的,根据情况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部分或全部对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追偿。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放松固定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滥用职权,擅自批准处置固定资产的;
(三)对固定资产流失不反映、不报失、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四)未经审批,随意更换资产管理员,造成固定资产账物管理混乱的。
第四十二条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报废、损坏的,根据情况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部分或全部对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追偿。
(一)不履行职责,固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浪费、损坏、丢失,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不按规定登记、报批,擅自转让、处置固定资产的;
(三)不按时对固定资产定期清查,编制会计报表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固定资产,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擅自将固定资产用于经营投资或对用于经营投资的固定资产不履行监督管理职权,造成固定资产收益重大损失的;
(六)拖延、阻挠资产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三条固定资产综合管理部门、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有关责任人玩忽职守、违反规定,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对在固定资产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学校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一:
教育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
固定资产类别
|
内容
|
最低使用年限(年)
|
房屋及构筑物
|
业务及管理用房
|
钢结构
|
50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50
|
砖混结构
|
30
|
砖木结构
|
30
|
简易房
|
8
|
房屋附属设施
|
8
|
构筑物
|
8
|
通用设备
|
计算机设备
|
6
|
办公设备
|
6
|
车辆
|
8
|
图书档案设备
|
5
|
机械设备
|
10
|
电气设备
|
5
|
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
|
10
|
通信设备
|
5
|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
5
|
仪器仪表
|
5
|
电子和通信测量设备
|
5
|
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
5
|
专用设备
|
探矿、采矿、选矿和造块设备
|
10
|
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设备
|
10
|
石油和化学工业专用设备
|
10
|
炼焦和金属冶炼轧制设备
|
10
|
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
20
|
非金属矿物制品工业专用设备
|
10
|
核工业专用设备
|
20
|
航空航天工业专用设备
|
20
|
工程机械
|
10
|
农业和林业机械
|
10
|
木材采集和加工设备
|
10
|
食品加工专用设备
|
10
|
饮料加工设备
|
10
|
烟草加工设备
|
10
|
粮油作物和饲料加工设备
|
10
|
纺织设备
|
10
|
缝纫、服饰、制革和毛皮加工设备
|
10
|
造纸和印刷机械
|
10
|
化学药品和中药专用设备
|
5
|
医疗设备
|
5
|
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
|
5
|
安全生产设备
|
10
|
邮政专用设备
|
10
|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
10
|
公安专用设备
|
3
|
水工机械
|
10
|
殡葬设备及用品
|
5
|
铁路运输设备
|
10
|
水上交通运输设备
|
10
|
航空器及其配套设备
|
10
|
专用仪器仪表
|
5
|
文艺设备
|
5
|
体育设备
|
5
|
娱乐设备
|
5
|
家具、用具
及装具
|
家具
|
15
|
其中:学生用家具
|
5
|
用具、装具
|
5
|